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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状告福建运输业龙头企业

www.fjsen.com 2013-08-06 17:36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称福建运输业巨擘涉嫌价格欺诈 “公益诉讼第一人”又打6块钱官司

法制网记者 王晓雁

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托运一份快件,除了缴纳开具发票的20元“托运费”以外,等快件抵达目的地,还得缴纳3元“杂费”——最近,以打“一块二”官司而获“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又跟这3块钱较上了劲。8月6日,丘建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将承运方即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7月22日,丘建东委托龙洲运输公司托运客车零担快件一件,运距是从龙岩至漳州市南靖县城关镇共130公里,快件重量不足1000克。当时,龙洲运输公司给丘建东开具了一张托运凭证。记者看到,在这张名为“附件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行包业务托运凭证”上,“计费项目”一栏为“运费”,金额是20元。

第二天,丘建东在城关镇收货时,龙洲运输公司又向他收取3块钱杂费。“我表示已经交过托运费了,怎么又要交3块钱,能不能不交。”丘建东回忆,当时,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杂费也叫收货站装卸费,收了很多年了,大家都是很爽快地交钱,从来没有人说不交,也从来没有人向他们索要票据。丘建东说,因为快件在对方手上,无奈之下,自己只好交了这笔“杂费”。

“事先未告知,这3块钱的收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这属于故意不告知真实信息的广义欺诈行为!”丘建东认为,龙洲运输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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