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车撞人判决不公? 龙岩中院:一辆赔一辆不赔
www.fjsen.com 2013-07-18 11:25 简伟雄 廖明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龙岩中级法院对两起保险索赔案做出不同判决同是货车出事 保险一辆赔一辆不赔 东南网7月18日讯(海都报闽南版记者 简伟雄 廖明生 通讯员 张丽姑 范文祥 俞薇)一辆连城的货车私自营运货物,一辆武平货车,违规载烟花爆竹,都各自撞了人。两车都找向保险公司理赔,双双遭拒后,不约而同诉诸法院。龙岩中级法院却二审判决,一车保险公司得赔,另一车保险不用赔。 同样是货车事故,“待遇”却不相同,为什么?前日,主审法院给出答案。 案例1 货车致2死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2010年11月6日,连城县的邹某雇请驾驶员,驾驶着厢式货车(客车两用),从龙岩运载饲料到连城。回程途中,货车撞上一辆助力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助力车上2人死亡。 邹某曾为货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却以邹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 邹某向连城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0万元及汽车修理费1430元。连城法院一审做出判决,支持邹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龙岩中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上月底,二审法院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用向邹某赔偿保险金。 对于二审改判,法官解释,事发时,保险车辆并不是为邹某自身运输货物,而是为他人运载饲料。邹某在投保时,保单上有载明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用,他的车不止一次为他人运输货物,已改变非营运用车的性质。 通常,非营运车辆风险水平比营运车辆风险低,对应的保险费率也低,保费也较营运性车辆低。根据保险法,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邹某未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依法对本案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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