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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闺蜜为一万多元对薄公堂 赢了官司输了感情

www.fjsen.com 2013-06-20 17:39   来源:闽西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是“不当得利” 还是“归还借款”

卢女士与郭女士是认识十多年的朋友。2010年2月11日,卢女士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郭女士借款。郭女士自己没有资金,便介绍卢女士向其好友蔡先生借款10000元。卢女士取得借款后向蔡先生出具内容为“兹向蔡××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做生意周转,为期2个月,从2010年2月11日到2010年4月11日还清。过期按3%利息计算”的借条一份。

2010年9月28日,卢女士通过转账方式,向郭女士在农行的账户转款11800元。卢女士认为,该款项系用于归还向郭女士朋友蔡先生的借款。2011年5月17日,蔡先生向永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女士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蔡先生诉卢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先生认为卢女士转入郭女士账户的款项与卢女士向其借款无关。2011年9月6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卢女士已通过郭女士归还借款本息11800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卢女士应归还蔡先生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于是,卢女士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女士返还118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转出钱的一方说是不当得利,收到钱的一方说是对方归还借款。

双方当事人对卢女士通过转账方式,向郭女士转款11800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取得卢女士转入其账户的11800元有无合法根据。

卢女士说,她向郭女士提供的银行账号存入11800元,是想通过郭女士清偿其向蔡先生借款的本息,郭女士没有把这笔款项转交给蔡先生,那么郭女士取得这11800元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郭女士则说,她只是曾经介绍卢女士与蔡先生认识,至于双方借款事宜,她根本没有参与,卢女士不可能通过她向蔡先生归还借款。卢女士转到她账户的11800元是用来归还卢女士于2010年1月2日向她借款10000元的本息。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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