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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不冤 未尽提醒义务判赔偿

www.fjsen.com 2014-05-14 07:15  康泽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陈立烽 罗海锋)连城县一电站的负责人感觉自己很“冤”:醉鬼醉驾掉入企业的水渠溺死,他们居然得为此“买单”。

去年12月23日下午6点多,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连城县一村道,不慎掉入一电站的引水渠道内溺水身亡。

经查,事发路段系居民区,引水渠道水深2米多,却无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相应防护装置。

连城法院认为,该电站未尽注意义务,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及相应防护装置,对杨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

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连城县某电站赔偿原告黄某等人因杨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79239.55元。

责任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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