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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小产权房”开发

www.fjsen.com 2014-03-31 11:06  罗姝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闽西新闻网讯 (记者 罗姝 通讯员吕洪荣)为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合理利用,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和龙雁、古蛟、永丰新区要按照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组织编制乡村规划。国土资源会同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等,引导村民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通知》提出,启动先行建设灾后周转房(安置房)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选址要科学,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规划核心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独栋式农村村民住宅小区;乡(镇)所在地允许规划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同时,各县(市、区)每年上报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总面积不得突破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通知》重申,要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变相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严禁用于“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通知》对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作出具体规定: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多层单元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责任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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