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办结首例违反《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案件
| 2024-01-05 16:36:0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江雅萍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龙岩1月5日讯(通讯员 陈思齐)2024年1月1日起,《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正式施行。近日,上杭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成功办结首例行政处罚案件。 1月2日上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上杭牛场科技治超点开展治超执法巡查时发现,闽F31***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闽FA0**挂)运载砖块通过公路非现场检测点位,系统显示该车车货总质量60吨,总质量限值49吨,已超限11吨,超限超载比例22.45%。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拦停检查,并引导监督该车于附近货场卸去超限部分货物。
执法人员对超载车辆进行拦停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车所属企业龙岩市百川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上杭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条第二项“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之规定,依法对龙岩市百川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
上杭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超载车辆所属物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当日下午,执法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到货物装载源头上杭县西南顺发机砖厂进行普法宣传,向现场人员宣讲《条例》源头治理相关内容,督促企业加强进出站车辆管理,严禁车辆超限运输。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将相关违法情况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从事煤炭、建材、土石方等货物装载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火车站等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从业人员职责; (三)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用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确保正常使用,称重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证书; (四)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登记、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一年;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运输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 (三)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超过限值的部分,可以处每吨二百元罚款。 |
相关阅读:
![]() |
![]() |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