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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龙津支行深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基本权利宣传

2021-09-09 10:48: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江雅萍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龙岩9月9日讯 随着人们财富的不断增加,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为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兴业银行龙津支行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兴业银行龙津支行8月通过网点重装开业活动邀约贵宾客户到网点体验,通过新的环境、优质的服务,以VIP客户答谢会的形式进一步为贵宾客户解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项基本权利”,让贵宾客户深入了解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建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或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应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各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他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题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投诉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因金融消费者的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本次活动,让消费者进一步增强了维权意识,受到在场贵宾的一致好评,兴业银行龙津支行将继续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多样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常态化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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