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钥匙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交房
www.fjsen.com 2014-03-27 11:26 傅晓君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多数合同没具体约定 “领走钥匙就视为已完成房屋交付。”采访时,不少楼盘开发商称。他们认为,已按合同约定交了房屋钥匙,不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证没能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居住,没有造成损失,且不能办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记者找到了3家不同楼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看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在格式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提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项处理。” 在曹溪购房的业主陈先生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中并未对办理房产证作出任何约定;在凤凰隔购房的业主邹先生签订的合同中,记者看到在合同附件第8条作出补充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四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由出卖人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在溪南一楼盘购房的业主小苏的合同中,明确写明如90日内未办理房产证,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 对于房屋出售方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未作约定,购房者该怎么办?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开发商和购房者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这样,购房者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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