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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龙岩8月18日讯(本网记者 马伊骅 通讯员 江春凤 张锐畅)8月17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当地两家混凝土企业的水泥粉尘持续排放行为,与周边柚子果园受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令两家企业连带承担相应生态侵权赔偿责任。该案是自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福建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结的环境侵权案件。 2011年起,果农老邱在上杭县稔田镇楼岗村租赁30亩土地种植红心柚,后又引进泰国青柚。2023年,甲、乙两家混凝土企业落地楼岗村,甲公司水泥搅拌生产线距果园仅50米。之后两家公司合伙运营,对外以乙公司名义生产。生产线投产后,水泥粉尘持续飘入果园,且日趋严重,同年11月,不少柚子树开始枯萎死亡。老邱多次交涉,经调解,2024年4月,乙公司一次性赔付3.8万元。5月,企业加装治污设备,但前期堆积的粉尘叠加日常扬尘,持续腐蚀土壤、损伤果树,果园受损情况并未好转。企业认为,后续损失系农户疏于管理所致,拒绝再赔。协商无果,老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诉讼。 为破解专业认定难题,上杭县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污染因果与财产损失,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邀请农林环保专家一同现场勘验、取样研判。 “环境污染纠纷往往涉及农学、土壤等专业问题,我们法官缺乏相关技术知识。本案生态技术调查官通过现场勘验,核验鉴定意见、评估报告,证实粉尘污染是导致果树受损的原因。同时评估机构给出三档损失认定,关于本案应该采取哪一种损失认定,需要技术调查官协助解读、分析,结合果园实际情况给出损失核算专业建议,补齐审判专业短板,让判决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客观事实。”上杭县人民法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温东英介绍道。 记者获悉,本案排污行为从2023年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新法实施前发生、持续到新法实施后的侵权行为,统一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 据温东英介绍,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3条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和第1080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企业即便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达标,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行政合规不等于民事免责。 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此类案件需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单行法律,存在法律适用相对碎片化,裁判标准和说理口径不够统一等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实现了环境侵权规则的体系化、系统化整合。法典把环境污染的责任构成、举证规则、责任承担方式等这些内容统一归集、集中规范。让我们在今后审理同类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更集中、尺度更统一、说理更严谨规范。”温东英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