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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一男子误把人当猎物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17-09-19 10:03:05 陈立烽 陈利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阙小琴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龙岩9月19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陈利江)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误把他人当猎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受被害人黄某之邀,各自携带改制的射钉枪及矿灯一起到安溪县福田乡某山场打猎,并在该山场半山腰一岔路口处分开行走,黄某在该分岔路口上方行走,吕某在下方行走,后吕某看到山上没有灯光,以为黄某走远,吕某继续往前走,这时发现山上有一亮点,以为是猎物,举枪朝该亮点处瞄准射击,并向该亮点处走去,发现黄某躺在地上,右眼眉毛上方有一弹孔,耳鼻处流血,已失去知觉。吕某意识到系自己误伤黄某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先后赶到出事地点对黄某进行抢救,但黄某已死亡。经鉴定,黄某系枪弹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后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向被告人吕某提取并扣押其用来打猎改制的射钉枪和被害人黄某携带的改制的射钉枪,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改制的射钉枪均认定为枪支,均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悲剧发生后,被告人吕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人吕某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吕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漳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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