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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十万征地款,龙岩2村官被判刑

2017-08-15 17:35:31 戴敏 林宇田 来源:  责任编辑:李凌生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龙岩8月15日讯(记者 戴敏 通讯员 林宇田)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过在特定的情况下,同样也能构成贪污罪。近日,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就侦查、起诉了这样一起村官犯罪案件。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汤某景、汤某华、汤森某四年三个月,三年五个月,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不等的判决。三被告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查,汤某景、汤某华分别在2009年至2010年,任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党支部书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雁石镇双永高速大吉村征地拆迁小组成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双永高速雁石镇大吉段征地工作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

其中,汤某景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计人民币59万多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52万多元;汤某华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计人民币37万多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18万多元;村民汤森某伙同汤某景、汤某华骗取公款计人民币15万多元,其个人得款1.4万元,

据悉,我国法律虽然将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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