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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福建独生子女每年10天假 带薪照顾父母

2017-01-24 16:25:42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  责任编辑:邱妤   我来说两句

 父母年老患病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带薪护理父母假。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罚款,还会被列入工资支付失信单位……

 你没看错!这是福建省一项最新的充满正能量的规定,《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一起来看看条例里都有哪些干货!

 独生子女专享假期:带薪护理父母

 对于许多独生子女而言,父母年迈生病时,没时间照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考虑到这种情况,《条例》规定: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关机构或组织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将面临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还会被列为工资支付行为失信单位,将受到重点监管。

 如果是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会纳入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在招投标、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都会受到约束。

 “这是一项充满正能量的规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还对老年人的家庭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优待等都作出规定。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条例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赡养人应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

 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是凸显的社会现实。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的义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精神文化需要。对入住养老机构或者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探望。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由老年人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拒绝赡养等问题比较严重。”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相关人员介绍,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益仍然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强调并作出适当的延伸性规定。

 条例就此重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并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根据2015年统计数字显示,福建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增加到515万人,老年人口比例达13.41%,当您老了,两鬓斑白了,该如何养老,该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呢?

 养老保障问题迫在眉睫,所幸的是,《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即将审议落地,在这次于伟国省长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提出,要新建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100所,新建农村幸福院300所,新增养老床位1万张,每个县落地1个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

 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保护好今天老年人的权益,当然也是为了保护明天老去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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