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龙岩频道> 专题> 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 公示公告(排污收费)> 正文

龙岩市明年一季度起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www.fjsen.com 2016-12-30 12:00:35 游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讯(通讯员 游嘉)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按照谁污染环境谁付费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龙岩市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包装印刷、石油化工两大行业的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将根据排污者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措施情况,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是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

 为规范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推进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支队及所辖区域内有石油化工行业、包装印刷行业的县区排污费征收业务人员参加了12月中旬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举办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同时,支队去年底已对我市辖区内符合征收条件的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确定了我市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对象的企业单位名单,由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征收程序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污费相同,分为申报、审核、核定(计算)、送达、缴费、对账等6个步骤。对于违反排污费征收相关法规的,按照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等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市财政排污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龙岩市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安排使用,重点支持排污单位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等污染防治措施,鼓励企业持续减排。

责任编辑:邱妤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