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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山场毁树林 十余村民被判刑

www.fjsen.com 2016-12-06 17:56:34 陈立烽 詹珠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6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詹珠芳)听闻某山场为自家祖宗山场,福建漳平10余名村民为争回山场,将他人种植的林木砍掉,不想不仅没有夺回山林,还被判刑。
为争山场砍林木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4月19日晚,苏某等人作为苏氏家族庙会会头,明知村里已经将位于漳平市新桥镇某村“张坑”山场承包给曾某、游某、易某3人,但听闻山场是其祖宗山,为了争回山场,组织本族村民在村里的观音庙商定劈山事宜。

  他们认为由妇女去劈山能避免报案带来的麻烦,就约定由本族妇女到山场劈山,没去劈山的每户出钱100元。4月21日上午8时许,苏某带行李准备外出打工,临行前对前去劈山的妇女们强调劈山的注意事项,提醒小心行事。

  随后,林某、陈某等苏氏家族妇女10余人携带劈刀、锄头等工具,到该山场将曾某等3人种植的油桐幼树2261株、木荷幼树288株砍掉。事后,曾某等3人经村民告知才知承包的山林被毁坏,便向当地森林公安报案。

  案发后,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1月5日,苏某等人主动与曾某等3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由陈某等3人先行一次性补偿给重新造林费2.6万元。

法院判决   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即为主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苏某、林某商定或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林木幼树2549棵,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处罚。

  近日,漳平市法院陆续对这起系列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苏某等10余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3个月不等刑期。

“我又没有去劈山,为何要判我徒刑?”庭审中,苏某极力争辩。

据办案法官介绍,虽然苏某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其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理性处理涉林纠纷

在农村,山场林权归属存有争议在所难免,但处理涉林纠纷应理性地对待。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诉讼渠道等合法途径解决,切不能一时冲动,以不正当的方式 来暴力夺取,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因此如以上村民那样坐牢赔钱,得不偿失,后悔莫及。且目前,农村山林权法律认定以发证、签订承包协议为准,而非通过强种、 强占等野蛮方式来取得。所以,村民在遇到涉林纠纷时 一定要冷静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切不能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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