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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www.fjsen.com 2016-07-15 11:09:17 陈立烽 邹丽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邹丽婷)赖某甲先后五次向钟某某借款300万元,到期未归还。随后,赖某甲和钟某某签订借款与担保协议,赖某乙作为担保人。后赖某甲还款160万元,仍欠140万元。钟某某起诉要求赖某甲还款140万元并要求赖某乙承担担保责任。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赖某甲还款,赖某乙不承担担保责任。钟某某不服,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赖某乙承担担保责任。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某甲分别于2010年11月30日向钟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4月27日向钟某某借款40万元、2011年7月20日向钟某某借款50万元、2011年8月1日向钟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2011年8月4日向钟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以上借款共计300万元,赖某乙对上述五笔借款均未作担保。2012年3月6日,赖某甲与钟某某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一份,约定:赖某甲向钟某某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月利率3%。赖某乙在《借款及担保协议》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钟某某自认该《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的300万元借款是前述五笔旧的借款的延续,赖某乙表示并不知情,不知道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是旧债延续的事实。钟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告知赖某乙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是旧债的延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借款及担保协议》未明确记载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系旧债的延续,且合同第六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并在赖某甲收到钟某某借款之日起生效”的表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当时并未互相明确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系旧债的延续。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赖某乙对《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300万元借款系旧债的延续的事实并不知情。在赖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协议,超出了其提供担保的风险预期,加重了其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赖某乙对上述300万元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后出具的借条140万元借款系前述300万元借款的延续,赖某乙讼争的140万元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保借新还旧的情形,是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是否为旧债的延续。

责任编辑:邱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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