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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你了解多少?

www.fjsen.com 2016-06-24 10:49:44 陈立烽 曾昭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24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曾昭辉)毒品泛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涉毒犯罪,人们往往想到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实不仅制毒、贩毒等“源头”犯罪非常猖獗,零包售卖、引诱吸毒、容留吸毒等“末端”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涉毒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缺乏法律常识,在被抓获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今天,通过几个毒品犯罪小案例,提醒大家珍爱生活,远离毒品。

宾馆开房请人吸毒 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请人吸毒,不仅害人,自己还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知道错了,以后一定不碰毒品了,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6月21日,在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90后女孩张某玲后悔不已。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玲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22岁的张某玲在长汀某KTV上班,在灯红酒绿的夜场中,张某玲与KTV同事小美成了好友。此后小美的朋友婷婷也来到长汀,三个姑娘自此相识并租住同一小区,成了“好闺蜜”。三个“好闺蜜”没有互相勉励,反而误入歧途,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玲在宾馆开房,先后3次容留小美、婷婷等人在房间用自制的“冰壶”共同吸食冰毒,两次单独容留小美吸食毒品。2015年12月30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玲在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张某玲、小美尿液检测呈冰毒阳性。

近年来,在全部涉毒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呈上升趋势。也许有的人认为提供场所供朋友吸毒只是违法行为,一旦被警察抓获最多行政拘留几天。其实大错特错!容留他人吸毒同样是犯罪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所、汽车,也可以是自己经营的酒吧、咖啡馆、网吧、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不论是行为人主动提供场所,还是应吸毒者要求或吸毒者主动前来后被动提供场所;不论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网吧兜售止咳药水 以贩养喝触犯刑律

生于1992年的长汀男子刘某经常喝一种止咳药水,一喝就长达5年,结果慢慢上瘾,走上了以贩养喝之路,触犯了刑法。近日,长汀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很多人都知道,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联邦制药复方可待因口服液等药品,是效果不错的止咳药水,因含有可待因成分而被国家严控。然而,刘某多年来经常喝这种“止咳药水”,每次都要喝下数百毫升,渐渐上瘾,不得不想方设法去买。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和QQ名为“爱的供养”的男子联系后,以每箱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10箱“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箱40盒,每盒30包,每包10ml),在长汀县城区某网吧进行贩卖及供给自己服用。同年5月1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刘某明知“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情况,仍在长汀县某网吧内以3元至3.3元每包的价格贩卖了4600余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早在2005年,国家就把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类药水列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药,只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才有处方权。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也就是说,贩卖含有可待因成份的止咳药水,达到一定数量,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犯罪。

虽然国家加大了对此类药品的监管力度,但有些不法分子仍贪图高额利润,让大量的药品非法流出。被告人刘某就是通过网络等渠道“采购”到成箱成件的药水,再将其贩卖。法官提醒,青少年要提高警惕,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切莫把止咳药物变成吞噬身体健康的毒品。

 

猪场提炼制毒物品 百般狡辩亦是枉然

被告人易某为赚工钱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他人的雇请,提供技术,为他人加工提纯麻黄碱85千克,不料工钱未赚到,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长汀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2014年8月7日晚,蔡某聪(已判刑)将其联系到曹某生(另案处理)欲购买麻黄碱一事告诉其父亲蔡某安(已判刑)。次日上午,蔡某安通过他人取得部分麻黄碱样品后,得知麻黄碱存在质量问题需进一步提纯,即让蔡某聪联系人员对麻黄碱进行加工提纯。当日中午,蔡某聪联系到懂麻黄碱提纯技术的被告人易某,被告人易某看过麻黄碱样品并确认可以进行加工提纯。当晚,蔡某安通过蔡某聪与被告人易某商定加工费为1万元,材料费先付5000元。同年8月9日晚,被告人易某和蔡某聪在南山镇某养猪场内对85千克的麻黄碱进行加工提纯并获得成功,随后被告人易某和蔡某安、蔡某聪对加工提纯好的麻黄碱进行称重及包装,共计75千克。8月11日凌晨,蔡某安、蔡某聪将该75千克麻黄碱以每千克3000元的价格赊销给曹某生。8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南山镇南山村将蔡某聪抓获,并在其养猪场内查获用于提炼麻黄碱的化学物品及工具。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易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我是受雇请帮助他们运送材料的,是个打杂的。”易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和庭审时却百般狡辩。然而,经查,被告人易某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是负责生产技术。在相关证据面前,易某的辩词苍白无力,漏洞百出。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热衷于利用网络探索制毒技术,而后利用这些技术帮助制毒团伙提供技术支持。在此,法官奉劝掌握制毒技术的不法分子回头是岸,切莫参与制毒犯罪,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邱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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