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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滑坡落石酿车祸 路桥公司被判担责30%

www.fjsen.com 2016-04-21 17:37:44 陈立烽 袁友凤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21日讯(通讯员 陈立烽 袁友凤)3月28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因山体滑坡,郭某撞上滑落的大石头,造成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承包该公路改造工程的某路桥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计66719.84元。

2015年9月29日晚,上杭县河临线玉女村路段发生山体滑坡, 第二天傍晚郭某从县城返家途经该路段,晚上20时许郭某又原路返回县城,在该路段撞上因山体滑坡滚落路面的大石头,造成郭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郭某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抢救,伤情严重,截止立案时共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上杭县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夜间驾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认定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郭某认为该路段建设的受托者某建设公司和实际承建的某路桥公司在公路修建过程中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对事故的发生有明显过错,遂将两公司告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于2016年3月19日死亡,其母亲、妻子及儿女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杭县交警的事故认定可以认定郭某傍晚时已经路过事故路段,夜间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某路桥公司取得该公路改造的承包工程,事发路段在其施工范围内,其作为道路的管理人应及时清理路面障碍,保持道路畅通,其未及时清理路面落石的行为与郭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的行为相结合,构成交通事故的原因,遂酌情确定某路桥公司对本事故承担30%的责任,而某建设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存在过错,且与郭某的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马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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