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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法院:率先试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制度

www.fjsen.com 2015-10-09 11:01:31 来源:龙岩市中级法院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9日讯(通讯员陈立烽 李泗峰 本网记者陈昕)日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实行担保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9月份起,率先在龙岩市法院系统中,试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制度。

据了解,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否则,当事人的申请将被驳回。过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认可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实物担保,根据一般要求,所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相当于申请保全的金额,提供担保的实物须为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其二是现金担保,一般要求应提供不低于申请保全金额30%的货币。由于这两种担保形式成本过高,往往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获得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次该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即明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作为财产保险担保形式,并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主要内容、承保对象、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予以明确。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可不必提供实物或现金,而是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即可进行担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不仅可以在出现赔偿请求时有效地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免除日后清查代管款物时可能带来的窘迫。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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