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龙岩频道> 社会> 正文

汽车销售违约 应双倍返还定金

www.fjsen.com 2015-09-24 09:37:02 康泽辉 陈立烽 张婷婷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4日讯 (海导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张婷婷)如果你签过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你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么一条约定:消费者违约将没收定金,销售商违约仅需返还定金。

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汽车销售纠纷案作出判决:上述合同约定无效,销售商未按合同履约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这起纠纷案还得从2014年10月14日说起。当天,柯某与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购买了捷豹汽车一部。

该合同由销售商提供,其中“违约责任”约定大意为:柯某预付定金5万元。签署合同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柯某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销售商有权不退还定金;柯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销售商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柯某无权要求销售商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柯某付清定金,销售商超过合同约定交车期限后半个月无法交车,应返还柯某定金。

在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销售商却未能按期交车。柯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多次与销售商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柯某上诉至龙岩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合同》系销售商单方提供,该合同除购车人姓名、车型配置、价款、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可以协商外,其余内容均系销售商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无法磋商的格式条款。该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显属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销售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令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给柯某。

责任编辑:李凌生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