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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外逃务工弃亲子、转移财产避债务等“老赖”被追刑责

www.fjsen.com 2015-07-31 11:50:06 李凌生 陈立烽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7月31日龙岩讯(本网记者 李凌生 通讯员 陈立烽)7月30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市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了解,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活动开展以来,龙岩市两级法院积极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下,迅速采取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截止今年6月底,全市法院已对拒执犯罪案件宣判6件7人,移送公安机关协查布控130件130人,法院直接司法拘留219人。

此外,发布会上,4起拒不执行行为犯罪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例一:拒不交出被查封车辆,男子获刑两年

2012年7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仁才、陈珊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曼英借款本金64654.7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陈仁才、陈珊玲未按期履行义务,杨曼英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7日,执行法院通知被执行人陈仁才、陈珊玲,限其于3月15日前交出法院所查封的车辆,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仁才在明知自己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被查封的车辆交付他人开走,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得到履行,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综上,法院以被告人陈仁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遗弃亲生子外逃务工,女子获刑一年

1989年间,被告人李梅秀和陈学文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1990年,两人生下一男孩取名陈春林。陈春林患有双目先天失明、无法行走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系一级肢体残疾人。

2004年12月,李梅秀向武平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陈学文离婚。法院判决:陈春林由李梅秀、陈学文轮流抚养,轮流周期为二年,期限至陈春林能独立生活时止。陈春林分别随原、被告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判决生效后,李梅秀为逃避判决确定的义务,中断与家人的联系,外逃务工。法院多次前往李梅秀可能居住地查找被告人的下落,李梅秀得知后,多次要求知情人不要透露其信息,多年来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抚养义务。

2014年8月,李梅秀在广东省四会市被民警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梅秀在负有扶养义务期间内一直拒绝扶养,经司法机关和家人屡次教育,仍拒绝改正,使陈春林的生活长期陷于困苦的境地,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遂以遗弃罪判处李梅秀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男子被判刑一年

被告人李顺建经武平法院、龙岩中院和福建高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赔偿陈光彪、汪诗香人民币143537元。该判决生效后,武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前往被告人家中执行,但有固定收入、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被告人李顺建,对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采取躲藏、逃避等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还将其家已租给钟某经营饭店的店面和二楼以租赁合同的形式转移至其女婿名下。

2013年10月27日,李顺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李顺建归案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顺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采取转移财产等逃避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顺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转移房产逃避债务,男子获刑一年

2011年3月17日,新罗法院判决陈清江和陈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潘鑫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孟令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年4月15日该判决生效。

2012年3月19日,陈清江将法院已裁定查封的位于新罗区登高西路83号的房产转卖给他人后离开新罗区,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州火车站将陈清江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陈清江明知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仍予以转让,所得价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清江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陈清江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10万元执行义务,鉴于陈清江有悔罪表现,二审法院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对这些被告人的量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龙岩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温非凡表示,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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