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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永定三男子每人付了10元钱 轮奸智障女

www.fjsen.com 2015-06-18 11:19:37 陈立烽 张丽华 苏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18日龙岩讯(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本网记者 苏琳)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男子轮奸智障女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刘某、吴某、黄某七年至十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2014年10月26日下午,黄某在小溪坝头看到一智障女小花(化名),即邀其坐自己的摩托车,并将其载到吴某的养鸡鸭场,恰逢吴某及刘某在喝酒,就拉着小花也坐下来一起喝酒。

酒足饭饱之时,三人每人付10元钱给小花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早上,吴某给了她10元后送她到当地的一个汤池。其父母找到她后带回到家,发现胸前有一处淤青,其父母与邻居胡某说了此事后,胡某觉得为了避免以后有人再欺负小花便报了警。经鉴定,小花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庭审中关于三人是否构成轮奸成为争议焦点,黄某及刘某的辩护人皆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轮奸,他们并非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而强行奸淫被害人,而是出于出钱嫖娼的主观故意下发生性关系的。另外,三人也没有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奸淫被害人,不能适用《刑法》第236条第3款轮奸的加重情节进行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吴某、刘某明知被害人系痴呆症,无性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事前有商议,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轮流实施了共同奸淫行为,三人的行为符合轮奸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轮奸,被告人黄某、吴某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强奸及轮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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