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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12315:消费者要向“谢绝自带酒水”勇于说不

www.fjsen.com 2015-03-11 16:48:53 李凌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1日龙岩讯(本网记者 李凌生)“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自带酒水需收取开瓶费”……在日常消费中,消费者对这样的规定并不陌生,对上述规定的合理性也存在着质疑。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明令餐饮店不得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设置包间费、收取开瓶费等行为。在新消法公布实施一年之际,龙岩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遭遇诸如禁止自带酒水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时,要勇于说不,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说,去年12315接到消费者刘小姐的投诉,称其在新罗区某餐厅消费时,自带了五瓶红酒到店内,店家并未明示要收取开瓶费。但在结账时却收取每瓶20元共100元的开瓶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

工作人员继续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由此可见,消费者在消费时有自由选择酒水和自带酒水的权利,经营者无权进行干涉。酒店和餐厅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本质上限制了消费者自由消费的权利,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据此,酒店和餐厅“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显然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龙岩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拨打12315投诉,此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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