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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12315运用《新消法》有效调解消费纠纷案件

www.fjsen.com 2015-03-11 16:14:45 李凌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11日龙岩讯(本网记者 李凌生)商品在售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时商家却以“人为损害”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遇到这种问题应该怎么办?龙岩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该善于利用《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说明《新消法》的这项新规定,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了其中一个案件。

去年,龙岩消费者林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双筒洗衣机,两个月后使用洗衣机脱水时,塑料材质的脱水筒突然四分五裂。林女士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售后人员却称洗衣机是人为损坏,不同意免费修理。林女士认为洗衣机的料材质的脱水筒突然四分五裂并非人为原因所致,而是其质量有问题。后来,12315工作人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成功帮助消费者维权。

工作人员解释道,按照法律“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加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如洗衣机。那么消费者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应该如何更好的维权呢?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此,龙岩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上述条款规定实施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即由原来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消费者不必再为商品质量原因找证据而犯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举证责任倒置有其使用的范围,即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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