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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四个一” “恶意欠薪”被列为龙岩市重点打击对象

www.fjsen.com 2015-01-29 09:01:20 莫志强 傅晓君 来源:闽西日报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

年关将至,农民工能否拿到工钱回家过年,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进一步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狠刹这股歪风,同时更好地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认识到“恶意讨薪”同样将受法律严惩,积极营造“依法付薪”光荣骄傲、“依法讨薪”方才有效的良好氛围,本报特组织本期专题报道,敬请关注。

工钱不用讨

昨日,在长汀县古城镇徐源豆腐干厂打工的胡马三(左)高兴地领到了工钱,再过几天就可以回江西过年了。胡马三说:“我已在这里干了三年,从来没被欠过工钱,就和国家公务员一样,月月兑现,从不担心。” 记者 朱裕森 摄

“四个一”剑指“欠薪”

“恶意欠薪”被列为我市重点打击对象

(闽西日报记者 莫志强 傅晓君)

2010年11月初,任某成承包了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武平第九期旧城改造工程部分泥水作业项目,于次年5月11日从公司项目部支取16万多元工程进度款后,拒不支付54名工人工资15万多元,并于当晚携款潜逃。一个月后,任某成被抓获归案,其妻凑钱为其还清欠款。最终,任某成被武平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案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我省首例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的刑事判决。以此为新起点,近年来,我市不断推进“企业欠薪”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去年以来,通过采取打击、约谈、协调、监控等方式,较好地化解了劳资矛盾纠纷。

欠薪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

去年以来,我市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上虽做了积极努力,总体情况良好,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归结起来,欠薪有以下主客观两方面原因。

从主观方面看,个别企业和个人不遵守法律法规,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一些工程承包人、班组长虽已基本结清应得工程款,但不首先考虑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而是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甚至假借“欠薪”要挟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增加工程款。

从客观方面看,受总体经济下行影响,我市部分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和融资困境,导致停产、裁员、待岗等问题,减薪、欠薪矛盾时有发生;建设施工工地存在日常预支工人部分生活费,年底或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工资现象,导致年底建设施工领域容易集中发生工资拖欠事件。

多部门合力共为积极应对

对于出现的“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以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的20个“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合力共为、积极应对,如今年1月初,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就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联合召开专题会,共同议定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前沟通协作机制。

根据这一机制,人社部门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企业或个人下发责令整改指令书之日,同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转呈公安部门预审,以便其同步提前介入调查;涉案企业或个人限期完成整改的,人社部门告知公安部门案件办结不再移送;未依法整改的,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公安部门自接到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打击一批 形成威慑

打击一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是1月初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人社、法院、检察院、公安、住建等部门,梳理出中心城区群体性劳资纠纷重点隐患(10个重点企业和项目),并将其列为涉稳重点隐患问题时,所明确的“四个一”跟踪督办方式之一。市委政法委要求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去年10月起,新罗曹溪月山安置小区C标孙某波班组工人多次发生以讨薪为名阻挠工地施工、堵路等违法行为。据查,龙岩一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地下室7—8区模板工程转包给孙某波,应付总工程款约30万元,该公司支付了26.7万元。但基本结清工程款后,孙某波自称仍欠73名农民工22.4万余元工资未支付,并组织农民工上访讨薪。

经调查取证,今年1月4日,市人社局依法向市公安局移送孙某波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于1月5日立案侦查。随后,孙某波在贵州被抓获并被押解回龙岩。

约谈一批 摆法讲理

我市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分别立足各自职能,约谈一批严重欠薪和不理性维权“以闹求解决”的对象,向其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讲明应讲的道理,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力争使事态向好的方向转变。

案例:去年12月起,新罗西陂卧龙安置小区黄某明班组工人多次发生以讨薪为名对工地拉闸限电、堵塞公路等违法行为。据查,厦门一建设公司为该工程项目中标施工单位,其将模板施工项目分包给龙岩一劳务公司,黄某明又与该劳务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

后来,该劳务公司与黄某明因工程纠纷终止协议,经结算,其需向黄某明支付总工程款约223万元,并支付了217万元。基本结清工程款后,黄某明仍欠49名农民工70余万元工资未支付,并鼓动农民工以极端行为多次集体上访讨薪,不配合人社部门立案调查。黄某明班组管理方随后被公安部门牵头约谈,之后开始配合调查。

包工头结清工程款后跑路

对政府有关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置若罔闻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而被公安部门抓获

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本组漫画由记者王耀辉创作)

协调一批 助解难题

对确实经营困难而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我市工会、人社等部门积极介入协调,组织企业方和职工方参与调解,努力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针对一些因经济纠纷而账户被冻结的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后,争取在债权人处置公司财产前,优先保证职工工资发放。

案例:去年下半年起,位于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建明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经债权人申请,公司账户被冻结,共拖欠47名职工去年8月至12月的工资58万多元。

职工们反映诉求后,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指导其推举3人为代表,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共同参与调解。最终,职工方与企业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及时指导双方将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随后,职工方持仲裁调解书向新罗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已于近日受理。

监控一批 防微杜渐

我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重点领域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同时会同住建、铁办、交通、公安、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实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全市29户企业予以重点监控,实行滚动管理,以防微杜渐。

案例:去年12月底,龙岩中心城区一商业项目总承包方某建筑公司通过自查自纠,上报了工程款还未到位,项目一线农民工工资尚未发放这一问题,并表示保证工程款到位后,按人数发放工资。随后,新罗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跟踪,目前该项目正在监控中。

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工资支付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讨薪:路有多条

恶意讨薪:将被严打

(闽西日报记者 傅晓君 莫志强)

跳楼、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极端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目前,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已就“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加强联动打击机制。这是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消息。

根据两个部门的议定,对于个别“恶意讨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典型案件,将由人社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公安部门通过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专案经营方式进行办理,予以严厉打击。

记者还获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违法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惩处规定,如拘留、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

为此,市人社局提醒广大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切莫通过闹访、搞破坏等违法手段讨薪。具体来说,可先向总承包或分包单位反映,若未果,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若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社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也可向当地工会组织、司法部门请求援助;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记者还获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欠薪投诉举报,市人社部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快立快查快移机制,予以优先立案受理,加班调查取证,及时责令相关企业或个人整改,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第一时间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职工方与企业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指导其将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快速审查后作出仲裁调解书。

“恶意欠薪”“恶意讨薪”都要依法打击

(闽西日报记者 莫志强)

临近年关,各地因企业或包工头欠薪引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不乏“恶意欠薪”,如基本结清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然,也不乏“恶意讨薪”,如采取跳楼、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极端行为以求事情解决;又如包工头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相关人员聚众闹事。

“恶意欠薪”无形中激发了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稳定,而“恶意讨薪”则无形中加剧了原有矛盾,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对这两种违法行为,都要依法打击!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及时沟通对接、相互支持配合,尽快将恶意欠薪者绳之于法,努力为被欠薪者讨回薪酬;也应严格依法惩治“以闹求解决”的恶意讨薪者,从而形成威慑力,让涉嫌违法犯罪者有所忌惮。

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被欠薪者合理诉求,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助其依法维权,尽力帮其讨回薪酬,让他们看到自己的事有人管、有人办,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讨薪方才有效、恶意讨薪得不偿失的正确认识,让“恶意讨薪”没有市场,同时促使更多被欠薪者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努力跳出“农民工年关讨薪”的怪圈。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记者 傅晓君 整理)

责任编辑: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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