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龙岩频道> 社会> 正文

省公安厅:户口登记严禁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www.fjsen.com 2014-11-24 09:28:49 罗玉文 刘菲菲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闽西日报记者 罗玉文 刘菲菲)

户籍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与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直以来,户籍政策的“风吹草动”都会牵动着众多老百姓的神经。

11月18日,记者在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采访时了解到,日前,福建省公安厅下发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再次重申了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解读】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出生申报

治安支队的民警告诉记者,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则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据介绍,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责任编辑:苏琳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