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龙岩频道> 社会> 正文

福建省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www.fjsen.com 2014-10-30 11:12:00 傅晓君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闽西新闻网10月30日讯(记者 傅晓君)从11月起,我省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将有新变化。只要符合条件,您存在公积金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提取出来交房租、交物业费或是缴交小区增设电梯所需费用。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网站上获悉的。

首先,在我省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如果在缴存地租赁房屋用于自住,而且房租超出了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那么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上一年的房租,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说,这一类的提取金额以上一年的房租为参考,但一般房租都是提前支付给房东的,因而这样的公积金提取有事后“报销”的意味。不过,建设部门尚未公布“超出家庭收入比例”的标准,省外有的地区以20%为限,有的地区以15%来测算。

其次,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支付承租的保障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年提取一次。很显然,如果您有多套房产的话,并非所有的物业费都能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抵扣。

再次,住房公积金还可提取用于小区增设电梯的费用,这主要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人群。其条件是,提取人在12个月内没有购房提取、还贷或委托还贷等提取行为,而且所有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增设电梯的实际费用,还需要缴存人在项目缴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逾期就无效了。

据了解,早在2007年,我省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但仅限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此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这类限制。

责任编辑:李凌生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