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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溺亡谁担责?法院判定:父母承担80%责任

www.fjsen.com 2014-10-22 08:10:12 康泽辉 陈立烽 袁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袁英)野外游泳,结束了年仅13岁的生命。家属悲痛欲绝,将采砂人、水利局、镇政府、学校、同去游泳的伙伴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索要317009元赔偿。

这溺水身亡的责任,该谁来担?龙岩市上杭法院近日作出了判决。

案件:13岁少年溺水身亡

悲剧发生在去年9月15日,星期天下午3点左右。上初二的阿深(化名)和四个伙伴相约到上杭县黄潭河与棉溪的交汇处水域游泳。谁料,阿深不识水性,溺水了。

同年,上杭县蓝溪镇水利工作人员调查采砂问题时获悉,唐某于2009年9月上旬雇用挖掘机在黄潭村和沈田村之间的河段采砂挖下一深坑。

阿深的家人认为,被告唐某非法采砂,未及时复平,制造潜在危险,且在河道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水利局、镇政府、学校、同去游泳的伙伴及其父母,应负连带责任。

说法: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今年10月8日,上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唐某辩称,事发地本来就是个深水潭,是历史形成的,他只是拓宽了一点,并没有挖深水潭,故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而俩原告是阿深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应承担本案事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

据此,上杭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损失费的20%共117172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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