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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将取消婚姻状况审查

www.fjsen.com 2014-09-19 15:34:24 曾燕福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房产登记服务窗口,市民络绎不绝

闽西新闻网9月19日讯(记者 曾燕福 文/图)婚姻和房子常常被联系在一起,以往市民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业务时,都要被审查一下“婚姻状况”。不过,9月15日,记者从市住建局采访了解到,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业务,将不再审查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也不再要求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隐性共有权人(含配偶)到场签字,均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办理。据透露,这是我市房屋登记部门为方便群众、简化程序,在房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所实行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规:

转移、抵押房产只需房产证上权利人到场

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房屋登记质检小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市历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业务时所采取的是较稳妥的做法,就是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到场签字。但在实际操作中,登记人是否结婚、离异、再婚,是否还有房产证登记人之外的产权人,房管登记部门都需承担审查这些隐性共有人的责任,由此一来,办理业务的程序以及应提供的材料势必增加,造成群众的不便。“虽然物权法在2007年颁布了,但这个问题却一直延续到现在。”

该负责人说,物权法的颁布确定了物权以登记公示方式来确定取得物权的标志。因此,一方面为了和物权法相衔接,另一方面则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经征求多方意见、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认为作为房屋登记机构不该来审查登记人的婚姻状况,决定以物权登记所有人为依据来开展相关业务,而不再审查“隐性共有人”。

该负责人介绍,通俗地讲,房产证登记给谁名下,房子今后就由房产证中记载的权利人来处置,要出售、赠与、抵押房产等,只需房产证上权利人到场就可以了。

市民:

知情后纷纷前往办理增名业务

为提高市民对此的知晓度,9月10日市住建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刊发该项“新规”的相关公告。公告发出后,9月15日,记者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住建局窗口看到,前去办理房产证增名(增加配偶姓名)业务的市民络绎不绝。

市民刘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她告诉记者,以往关于二手房买卖交易的政策中,卖方要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买方必须夫妻双方签字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前不久听说,新政策从2014年11月1日起,只要房屋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就可以过户给任何人。而她家的房子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丈夫一方的名字,为了财产公平,防止日后出现房产纠纷,一大早,她便来到窗口办理增名业务。

工作人员提醒,“新规”执行前后,市民均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窗口办理房产证增名(增加配偶姓名)业务。

律师:

为维护合法权益应及时办理增名业务

有市民担心,11月1日以后,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登记名字是否就没有房子的支配权?如此一来,产权登记人是不是就可以私自转让买卖房产?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法律顾问吴子胜律师。

吴律师表示,此次新做法的出台,主要依据为物权需登记才生效。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在实际中,登记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有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等产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未登记的权利人,即使是实质共有人,只要未登记产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而只能向原登记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已经解决了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从而达成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设计。物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该受让人即取得该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不能追回其不动产物权。吴律师介绍,为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利益,房屋登记部门决定在2014年11月1日起,将不再审查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在此之前,隐性共有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需增加配偶姓名的,可向登记部门及时办理增名业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名后,若未经本人同意,该房产是不会被转让、抵押的。但如果未登记,即使拥有实质权利,在办理房产转让、抵押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吴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贷款等原因借名买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在法律上也是有权处分该房屋的,如果房产被买受人善意取得,未登记的实际产权人也是无法追回房产的。

链接:

配偶一方要求增加姓名

怎么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若房产已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产权增加配偶名字所需的材料:

商品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购房发票

房改房、集资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公有住房合同书、计算表

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回迁结算单、五家认定书

如有按揭贷款的也可以办理,只要提供以上材料即可。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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