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将取消婚姻状况审查
www.fjsen.com 2014-09-19 15:34:24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律师: 为维护合法权益应及时办理增名业务 有市民担心,11月1日以后,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登记名字是否就没有房子的支配权?如此一来,产权登记人是不是就可以私自转让买卖房产?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住建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法律顾问吴子胜律师。 吴律师表示,此次新做法的出台,主要依据为物权需登记才生效。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指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在实际中,登记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有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等产权人享有的一切权利。未登记的权利人,即使是实质共有人,只要未登记产权,在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而只能向原登记权利人主张赔偿责任。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已经解决了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从而达成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设计。物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该受让人即取得该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不能追回其不动产物权。吴律师介绍,为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利益,房屋登记部门决定在2014年11月1日起,将不再审查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在此之前,隐性共有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需增加配偶姓名的,可向登记部门及时办理增名业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名后,若未经本人同意,该房产是不会被转让、抵押的。但如果未登记,即使拥有实质权利,在办理房产转让、抵押时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吴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贷款等原因借名买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第三人在法律上也是有权处分该房屋的,如果房产被买受人善意取得,未登记的实际产权人也是无法追回房产的。 链接: 配偶一方要求增加姓名 怎么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若房产已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产权增加配偶名字所需的材料: 商品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购房发票 房改房、集资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公有住房合同书、计算表 安置房: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回迁结算单、五家认定书 如有按揭贷款的也可以办理,只要提供以上材料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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