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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孩童溺亡 父母起诉其同伴

www.fjsen.com 2014-07-03 09:00:25 康泽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王智裕)三名未成年人相约到附近小溪游泳,结果发生不幸,最小的孩子溺水身亡。

死者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同去的两个孩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1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间没有法定保护义务。

回放

三孩童游泳 一人溺亡家属起诉另两童

去年8月6日中午,石某(2000年出生)和李某(2003年出生)在武平县平川镇李某家中玩耍时,修某(2006年出生)也到李某家中一起玩耍。

下午2点左右,石某、李某相约去游泳,修某也要求一起去,三人便来到宋子桥下的小溪游泳。

其间,修某在深水区不慎溺水。石某欲救修某,但因水深不敢相救。于是,李某留在原地,石某跑到路边去喊人。

路人将修某救上岸,警察也赶到现场并将修某送到医院,但修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修某的父母认为石某、李某相对于修某认知能力较强,二人将修某带去游泳,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遂诉至武平县法院,要求石某、李某及其父母赔偿因修某溺水身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5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互间没有法定保护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修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某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未满10周岁的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修某到溪中游泳,不幸溺亡,其原因在于父母疏于对修某进行在特殊场所及溪流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对修某进行有效保护,放任修某外出玩耍,以及修某对深水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修某的父母应对修某溺水身亡后果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石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缺乏对其行为的认知能力,法律没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况且石某、李某发现修某溺水时,在自行无法救助的情况下,李某留在原地,石某跑到路边呼喊求助,并得到路人的报警和救助。

因此,修某溺水身亡的后果与石某、李某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修某的父母要求石某、李某及其父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责任编辑: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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