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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两副处级干部因贪腐获刑

www.fjsen.com 2014-06-14 11:42:4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6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近日,龙岩市中院在同一天,对两名贪污、受贿的副处级干部,作出判决。

其中,龙岩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火兰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7.5万元,上缴国库。

林火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于长汀县,原系龙岩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曾任龙岩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处级。

据查,2000年至2013年,林火兰在担任龙岩市农综办主任、龙岩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5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林火兰在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除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外,还供述了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较重的受贿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一天,龙岩市中院对丘云兴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

丘云兴,男,原系龙岩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副处级。

2006年至2012年,丘云兴在担任梅保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安排向辖区内各行政村拨付补助资金、安排建筑工程承揽人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受贿共计76.02万元,伙同他人虚增工程量,贪污公款21.5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丘云兴对受贿罪具有坦白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情节,对贪污罪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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