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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万泉苑小区起风波 业委会质疑开发商卖“会所

www.fjsen.com 2014-03-17 09:00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图为位于溪南南路的万泉苑小区。

核心提示:近日,新罗区万泉苑小区的住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2118110)反映,在小区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将万泉苑小区的“会所”卖掉。

□本报记者 罗玉文 刘菲菲 实习生 吴羽佳 文/图

“小区‘会所’作为居民文化、休闲、娱乐活动的公共空间,是社区文化的培养基地,怎么可以非法买卖呢?”近日,新罗区万泉苑小区的住户拨打本报热线电话(2118110)反映,在小区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将万泉苑小区的“会所”卖掉。3月5日至11日,本报记者就此进行采访调查。

业委会:

万泉苑的“会所”哪里去了?

万泉苑小区又叫山水华庭小区,位于新罗区溪南南路,毗邻小溪河,交通便利。小区占地面积49.5亩,总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小高层住宅3幢,多层住宅11幢,此外还有商铺100间。据了解,该小区的开发商为龙岩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泉公司)。

万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詹先生告诉记者,小区“会所”为12号楼一楼整层,约800平方米,但由于开发商不作为,小区“会所”已经闲置多年。2012年8月,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决定对“会所”进行装修,供全体业主使用,造福业主。然而,此时万泉公司的股东之一郭某却表示,“会所”已经于2008年10月,以6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龙岩市兰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天公司),这令詹先生和其他业主感到意外。“小区‘会所’就如同小区的花圃、绿地、游泳池等配套设施,怎么可以拿来卖呢?”詹先生说。

住在7号楼的林先生告诉记者,最近,兰天公司已经封锁了“会所”大门,正在进行装修,改变“会所”用途,这引起了小区不少业主的强烈不满,“当初开发商印发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里面就明确说明小区是配有‘会所’的,现在怎么又把它给卖了?”

2012年12月,小区业委会曾就此事到市住建局上访,市住建局在信访回复件中表示,双方(万泉公司与兰天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私下交易行为,无法在该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合同并取得备案证明。

此外,据林先生透露,郭某不仅是万泉公司的股东之一,而且还是兰天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岂不是开发商把‘会所’自己‘卖’给自己?”

图为正在进行施工的“会所”。

兰天公司:

向万泉公司购买“会所”

带着业委会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找到了兰天公司的负责人郭某。

据介绍,兰天公司是万泉苑小区的建设施工单位,由于万泉公司拖欠了200多万元的工程款,因此万泉公司便将“会所”卖给了他们,用以偿还部分工程款。针对万泉苑业委会表示“会所”是属于全体业主的,郭某告诉记者,此“会所”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其测绘面积没有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性质属商业会所。兰天公司是用真金白银向万泉公司购买“会所”的,由万泉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兰天公司的法人代表签订了买卖合同。如果业委会坚持认为“会所”属于全体业主,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开发商,但不应该把兰天公司及其负责人牵扯进去,因为他们只是向开发商购买了这个“会所”而已,即使认为其所购买的“会所”是不合法的,也需要法院来认定。

住建局:

“会所”用途尚不明确,须由规划部门认可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市住建局采访。

市住建局房地产业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3年1月15日,该局工作人员曾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信访件中提到的“会所”现状为闲置,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编号209的《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报告》,“会所”并不在规划认可范围内,该局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也未建立该部分面积的楼盘信息。

“目前,万泉苑小区‘会所’的面积和用途尚未明确,这须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该负责人解释说,如果是属于公共部位,那么“会所”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属于预留社区服务用房,且开发商已经按规定的比例移交了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那么经过规划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认定后,开发商有权对剩余部分面积进行处置。

该工作人员还透露,3月4日下午,万泉苑小区业委会把相关材料提交给了该局,他们正准备对业委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针对万泉公司与兰天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在该局取得备案证明,属于私下交易行为一事,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商品房交易的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需要到住建部门备案、盖章,才可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目前,这个“会所”是否属于开发商、能否交易都还未落实。

对此,市城乡规划局工程规划科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委会可以到新罗区民政局和新罗区住建局了解,开发商是否已移交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如果尚未移交,则可以由新罗区政府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督促开发商按规定移交相应比例的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移交完后,“剩余房”用途的确认,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市国土、住建局及新罗区民政局等单位共同进行功能用途认定和确认。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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