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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入消法几家欢喜几家愁 专家称存在误解

www.fjsen.com 2014-03-13 15:36  蒋妍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5月8日电(生活频道 蒋妍) 日前,全国人大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消法的修改虽然仍处在意见征求阶段,但其修改的细节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上述相关条款一出台,即被网友亲切地唤为“后悔权”,因为其赋予消费者一定冷静期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不过,由于条款存在不少争议且缺乏细则,有消费者担心执行存在难度。同时有律师提醒称,“后悔权”适用应限于非现场交易,宽泛适用的“后悔权”或催生霸王消费,冲击交易安全和公平交易。另一方面,不少网店店主等个人卖家则忧心“后悔权”一旦实施将加大退货损失。

买家支持:网络变成试衣间

看到修正案草案中的“后悔权”规定,很多网购一族拍手叫好。市民小王是一名“网购狂”,买东西、退东西、换东西对她来讲就是家常便饭。“人活在世上,和谁都可以陌生,但必须和快递员熟。”和快递员互通电话是她最常干的一件事情。偶尔,她也会觉得退换货太麻烦,有时候得跟卖家说破嘴皮子,对方才同意退货。听说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后悔权”,小王拍手叫好,“网络变成试衣间,喜欢的留下,不喜欢的就退。”

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买家没有卖家精”,这主要是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为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可谓了如指掌,消费者短时间内却很难全面准确了解商品相关信息,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消费者表示,有了“后悔权”,消费者进行网络购物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买卖双方在商品信息上的不对称,使消费者能够更顺利地退货换货。

有消费者认为网店的利益也不可忽视,在关于“后悔权”的一些报道中,还没有明确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而这一点正是症结所在。如果退货由消费者承担,自然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果由商家承担,一旦某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商家就会遭受损失。消费者固然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但是很多网店也是小本经营,店主生存也殊为不易。

还有消费者称,有权利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若是自己缺乏起码的诚信意识,甚至为贪小便宜、图新鲜,而去钻法律的空子,不负责任地去“后悔”,恶意退换商品,以至于成为消费的“无赖”,不仅商家不堪重负,作为消费者本身,恐怕最终也落不到什么好处。而喜忧参半的是快递员,“工作肯定是会多,累是一定的。但如果买家退东西多了,业务量肯定增加,我们的工资也会涨。”

责任编辑:李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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