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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城餐饮业调查 娱乐场所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www.fjsen.com 2014-02-25 13:09   来源:闽西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律师:规定,都有它的适用范围

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今年3月15日施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说法,正是基于此条规定。

对此,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的郭海天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他说,虽然这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种表态,但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争论多年的“禁止自带酒水”等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也基本有了定论,“我们的消费者当然希望这个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但是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现有的规定也有它适用的范围。”他说,对于主要利润不是来自于提供的食品、酒水,而是通过提供良好的环境、优质的服务来吸引客人的休闲吧等场所来说,如果允许客人自带酒水,那么这些场所将无法获得任何利润,“允许客人自带一杯可乐,在休闲吧坐一下午,这家休闲吧迟早会倒闭,这会变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平。”

他表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消费者是在没有得到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先消费,等到消费之后,才得知“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之前事先明确告知,那么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是否在这家酒店进行消费,双方是平等交易关系,消费者的权利就没有被侵犯。

一次转型的好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不久前在接受媒体采访的,关于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说法一时间激起千层浪。虽然这不是正式的“司法解释”,但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意见,这也让争论十余年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尘埃落定。

然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餐饮市场规范运营仍任重道远。

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律武器并不好拿”。

碰上这种“倒霉事”,消费者更多的是选择默认和妥协。究其原因,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没高到因为一件小事就打一起官司,还有我们中国人骨子里就有的传统观念——“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同时,维权渠道的不畅通、维权成本的高昂、维权结果的令人失望都阻碍着消费者大胆地“抵抗”这些霸王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也不是天生的,更不能以“行业潜规则”而一语蔽之,大行其道。公开资料显示,国内餐饮行业酒水盈利所占的比例比菜品要大得多,由此形成一个不健康的餐饮市场:不靠菜品和服务赚钱,而是靠酒店内的酒水差价赚钱,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诸多不满。

高层透露的信息已经很明确,类似的“霸王条款”必将失去立场,此时,就是一个餐饮行业改变现状,“抛弃”潜规则的大好时机。餐饮行业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做好服务,如何做出更多低价美味的菜肴,要把心思花在服务顾客身上,花在创新经营方式上,尽早让自己成功转型。

(本版文图除署名外均由记者蔡添高、王耀辉提供。)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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